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凌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51983********,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 2020年1月1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德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凌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不起诉人凌某某参与**籍女人“**”(另案处理)、李某某、张某某(二人作相对不起诉)等人,在**县**镇**小区“***”宾馆旁边一民房容留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得到报酬。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被不起诉人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有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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