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区检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凌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村*山下,住梅州市梅县区**大道***保健院对面一私房*楼。2018年12月31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凌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7月,被不起诉人凌某某在梅州市**贸易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利用其负责销售货物和收取货款的职务便利,侵吞货款人民币140974元未交回公司入账,用于个人生活开支。2018年8月1日,被不起诉人凌某某退还货款人民币70000元给梅州市**贸易有限公司。**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12月4日公安机关立案。2018年12月4日,被不起诉人凌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至2019年12月,凌某某已退还侵吞的货款共计人民币57000元。
本院认为,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货款人民币70974元。鉴于凌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凌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梅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