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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凌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蒸检公诉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凌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23197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市,住**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8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凌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4日、2020年2月24日、2020年5月1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0年初,被不起诉人凌某某通过衡南县规划局刘某某的介绍认识了欧阳某某,凌某某以89万元的价格从欧阳某某处购买了5空土地,每空土地面积大约是60平方米,土地位于衡南县**镇**路**号。2011年1月26日,欧阳某某、凌某某等14人联名办理了衡南县**镇**路**号块的国土证。2014年3月左右,该土地开始动工兴建7层的商品房,2014年9月,房屋土建封顶。凌某某供述支付房屋报建及工程款共145万元,没有其它开支。

2014年12月—2015年3月期间,凌某某以衡南县**镇**路**号地房地产项目缺少资金为由,向刘某某(**建材市场经营五金板材生意)借款20万元,时间分别是:一、2014年12月20日借款10万元;二、2015年3月12日借款10万元。该20万元被凌某某用于赌博及偿还赌债。

2014年3月—2014年11月期间,凌某某以衡南县**镇**路**号地房地产项目缺少资金、办理项目房产证(经查证,衡南县云集镇**-*号地无房产登记记录)、**建材市场*栋*室作抵押为由,向王某某(在**建材市场经营五金板材生意)借款45万元,时间分别是:一、2014年3月18日借款20万元;二、2014年7月25日借款15万元;三、2014年11月26日借款10万元。该45万元被凌某某用于赌博及偿还赌债。

2014年—2015年4月期间,凌某某以衡南县**镇**路**号地房地产项目缺少资金、**建材市场*栋*室作抵押、蒸湘区红湘南路**花园*栋**室为由,向邹某某、陈某某、陈某某借款46万元,时间分别是:一、2014年11月16日向陈某某借款10万元;二、2015年2月2日向陈某某借款6万元;三、2015年2月14日向陈某某借款10万元;四、2015年4月3日向邹某某借款20万元。该46万元被凌某某用于偿还赌债。

2015年2月7日,;凌某某以衡南县**镇**路**号地房地产项目缺少资金为由,向陈某某借款80万元。2015年2月7日,凌某某与陈某某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合同约定以**建材市场*栋*室作抵押。该80万元中的40万元被凌某某用于赌博。

2014年9月,凌某某以衡南县**镇**路**号地房地产项目缺少资金为由,向秦某某陆续借款30万元。该30万元被凌某某用于赌博及偿还赌债。

2014年9月21日,凌某某以衡南县**镇**路**号地房地产项目缺少资金为由,向廖某某借款30万元。该30万元被凌某某用于赌博及偿还赌债。

2015年2月7日,凌某某以衡南县**镇**路**号地房地产项目缺少资金为由,向王某某借款58万元。该58万元被凌某某用于赌博及偿还赌债。

2014年10月31日,凌某某以衡南县**镇**路**号地房地产项目缺少资金为由,向陈某某借款10万元。该10万元被凌某某用于赌博及偿还赌债。

另外,2014年3月—9月期间,凌某某从其哥哥处截留约200多万元的货款。2015年2月4日,凌某某将**建材市场*栋*室抵押给伍某某,并从伍某某处借款91.5万元,因无法偿还该借款,2015年4月9日,凌某某与伍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91.5万元的价格将**建材市场*栋*室出售给伍某某,这91.5万元中的50万元被凌某某用于偿还赌债。2015年5月12日,凌某某将蒸湘区红湘南路**花园*房出售给章某某,销售价为48万元,其中的35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余下的钱被凌某某用于赌博及偿还赌债。2015年4月14日,凌某某在广发银行贷款50万元,因凌某某逃跑而无法偿还贷款,2015年6月4日,广发银行在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起诉凌某某。

被不起诉人凌某某以衡南县**镇**路**号地房地产项目缺少资金,以及抵押房产为由,向刘某某、王某某、邹某某、陈某某、秦某某、廖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8人借款,借款金额共计319万元,而所借的款项绝大部分用于赌博及偿还赌债。为了达到借款的目的,更不惜多次口头或书面承诺以**建材市场*栋*室、蒸湘区红湘南路**花园*室作重复抵押。据凌某某供述衡南县**镇**路**号地房地产项目从动工到封顶,凌某某投入的资金大约为145万元,而其在外的借款、贷款金额远远高于其投资到房地产项目的资金。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认为,凌某某隐瞒事实真相,其在外借款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偿还赌债及继续赌博,并不是主要用于房地产项目,且骗取的资金巨大,其行为涉嫌诈骗。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是,(1)根据被不起诉人凌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证实,被不起诉人凌某某以云集房产开发缺资金,向刘忠等八人出具了借条借款共计319万元。凌某某在云集进行房产开发是事实,除了购地款89万外,还投入了资金130余万元。凌某某在借款过程中,几次承诺以其房产作抵押,但有法律效力的抵押只有一次,且其它承诺以房产抵押是在有法律效力的抵押之前,据此认定达到了刑法要求的隐瞒事实以达到诈骗的目的,证据不够充足。(2)凌某某没有归还借款就离开衡阳,直至2018年10月得知自己是网上逃犯,到户籍地派出所投案。凌某某在侦查机关供述其投资到云集房产开发的资金和所借的款项间的差额用于了赌博和还赌债,但只有口供,没有其它证据证明其赌博,本院侦监科在审查逮捕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不批准逮捕。侦查机关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仍没有查证凌某某赌博的证据,承办人讯问凌某某时,凌某某辩解称所借款项是用于支付利息(大约有150万)和生活开支,部分用于赌博,退查两次,侦查机关仍没有查证凌某某赌博,支付利息等的证据,因此,在凌某某确有投资开发房产,除了购土地款89万外,还投资了130余万的事实,但不能查证其将借款用于赌博或挥霍等的情况下,认定凌某某所借款项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存疑。因此认定被不起诉人凌某某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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