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凌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024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杭州享益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祁门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1月29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凌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5年12月份开始,万某某(已起诉)设立杭州享益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享益公司”),主要经营“保健品”销售。享益公司由万某某任总经理,负责公司整体运营;招募黄某某、严某某为组长,陈某某、刘某某、张某某、丁某某、凌某某、莫某某、崔某某等人为业务员,负责向老年对象推销“保健品”。享益公司由万某某以购买等方式获取老年公民个人信息(经查超过20万条)之后,再交由业务员通过人工拨打或者智能云呼系统拨号,向老年人电话推销“保健品”。公司产品由万某某通过微信聊天群获取渠道来源,并向厂家及经销商进货。万某某设定进价的5倍左右为销售底价,具体销售价格由业务员自行把握。业务员在推销“保健品”时,一般自称是“健康管理专家”、“云南文山三七粉体验中心人员”等身份,并使用假名。业务员使用相对固定的“话术”,即通过聊天了解客户病情后向其推销对应的“保健品”,并对推销的“保健品”效果进行夸大宣传。其中,业务员在推销“保健品”时,还会附赠刮奖卡(必定中奖,兑换优惠金额1000元),并要求客户在购买一定金额的产品后才能享受扣减优惠,实为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增加1000元后报价。公司通过顺丰快递以货到付款的方式向客户寄送“保健品”,资金由顺丰快递定期打入万某某个人账户。
2019年1月3日,公安机关在享益公司位于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北隅家苑50幢206室的仓库内查获产品共32款,其中21款产品无保健品或药品批号。2018年1月至12月,享益公司共售出上述21款产品金额达17万余元。其中,被不起诉人凌某某涉及诈骗金额36888元。
本院认为,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退赃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凌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继续移交法院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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