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公诉刑不诉〔2019〕33号
被不起诉人凌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8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住**镇**村**组,系龙南县*****有限责任公司武当山风景区旅游项目建设负责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1月5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凌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龙南县武当山**********等项目存在未批先占林地的情况,该旅游项目位于龙南县**镇**村武当山内,旅游项目建设公司为龙南县******有限公司,凌某某系该公司驻点小武当景区项目建设,负责项目建设的具体工作人员。2018年8月19日,龙南县森林公安聘请江西龙南康泰司法鉴定中心对龙南县*****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旅游设施占用林地面积进行了林业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1、占用林地面积为6·2007公顷(折合93.01亩);2、占用林地的林种为商品林;3、占用林地的占用前的立林蓄积量为9.74立方米,其中:杉5.82立方米、松3.92立方米。江西省林业局于2019年11月1日经审核同意龙南*******有限公司使用龙南县武当镇集体林地6·2012公顷。
本院认为,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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