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祁检公诉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凌某某,男性,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61950********,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祁东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凌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凌某某在祁东县官家嘴镇炉边山准备打野鸡、兔子时,祁东县公安局民警接群众举报在官家嘴镇炉边山现场查获非法持有火铳打猎的凌某某。经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凌某某持有的火铳1把认定为以火药为能量的枪支。
本院认为,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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