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凌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829194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镇**村**组,住东至县**镇**村**组。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日被东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凌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东至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黄湓河鰕虎鱼青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全面禁止捕捞的通告:禁捕范围:起点为张溪镇仙亭村上邹组(上邹大桥),至张溪镇联盟村杨峨组(杨峨头)止,水域全长28.4公里;禁捕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永久性禁捕。并在张溪河坝上竖立了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公告牌。
2020年7月26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凌某某以自食用为目的携带7条地笼网骑电瓶车来到东至县张溪镇仙亭村上邹组上邹大桥下游约500米河道内浅滩处(属于黄湓河鰕虎鱼青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当凌某某正在设置第1条地笼网到该水域捕捞鱼虾时被正在沿黄湓河保护区水域巡逻的张溪派出所民警查获,并现场扣押地笼网7只。
2020年8月1日,经东至县农业农村局鉴定,凌某某使用的捕鱼工具是密眼网,根据《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属于禁用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的地笼网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凌某某的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到案经过、《东至县人民政府关于黄湓河鰕虎鱼青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全面禁止捕捞的通告》及公告牌照片、东至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
3.被不起诉人凌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东至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关于“凌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中捕捞工具的鉴定》;
6.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凌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现场示意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凌某某对其实施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的从轻和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凌某某不起诉。在案扣押的7条地笼网由侦查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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