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凌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94********,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简阳市人,家住四川省成都市**市**镇**村**组**号,现住海口市龙华区南海大道**公寓**栋**楼一出租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辩护人王海祥、刘姣姣,海南海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凌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8 月8 日2 时许,被不起诉人凌某甲与朋友在海口市龙华区秀垦路夜宵故事吃饭,期间,凌某甲因琐事与在邻桌用餐的被害人范某某发生口角,凌某甲用拳头殴打范某某脸部,随后凌某甲的两个男性朋友(在逃)也冲上去殴打范某某,致使范某某脸部、足部等部位受伤,做案后,凌某甲和其朋友逃离现场。2019年9月15日,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19]临鉴字第842号鉴定意见书鉴定证实,范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12月11日,凌某甲的父亲凌某乙向海口市公安局申请重新鉴定,2019年12月25日,经海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海龙公司法鉴(损伤)字[2019]第198号鉴定意见书鉴定证实,范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据此,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技术性证据审查申请,经审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海龙公司法鉴(损伤)字[2019]第198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时机准确,引用病历、查体及对伤情的描述客观,分析说明合理,范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综上,本院认为,凌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凌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孙媛媛
书 记 员:符华展
2020年2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