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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凌某甲故意伤害案)_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性,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71961********,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平利县,住陕西省平利县****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平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凌某甲、凌某乙兄弟二人因赡养母亲一事素有恩怨。2020年2月29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凌某甲酒后找到凌某乙索要母亲的高龄补助,二人发生口角推搡,凌某甲将凌某乙右侧眉毛处咬伤。经陕西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凌某乙右眶部颞侧软组织咬伤属轻伤二级。事后双方自行和解,凌某甲赔偿凌某乙四万元人民币做为医疗、护理等费用,凌某乙表示原谅并出具刑事谅解书。

本院认为,凌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凌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凌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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