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凌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94********,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凌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28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凌某甲伙同同案人凌某乙(另案处理)去到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巷**号,翻墙后撬开门锁进入被害人黄某某家中,窃得人民币8000元、金戒指2只、监控主机1台(未达价格认定要求,不予认定)。经鉴定,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提取的检材1人像是凌某乙的人像,检材2、检材3人像倾向为凌某甲的人像。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凌某甲涉嫌盗窃罪一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凌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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