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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凌某甲诈骗罪)_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韶武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凌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0223199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南雄市**村委会**路**队**号,现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路**栋**房,2020年6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凌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凌某甲于2018年起从事游戏推广工作并组织游戏比赛结识被害人徐某某。2020年1月,凌某甲因迷上网络赌博游戏而对徐某某虚构其可操作游戏赛事,参赛者仅需缴纳报名费,无需实际参与比赛即可拿到名次和奖金的事实,分别骗取徐某某1150元、2200元、750元、800元(其中包含徐某某信以为真后收集李某某、邓某某等人缴纳的款项)。同年3月,凌某甲再虚构需通过信用卡套现才可提取奖金的事实骗取徐某某1100元,并将上述收到的所有款项用于网络赌博。

2020年6月10日,凌某乙(凌某甲的姐姐)向被害人徐某某退赔现金6057元,徐某某对凌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将相应款项通过微信转回给李某某、邓某某等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凌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凌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2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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