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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凡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检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凡某某,女,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28011974********,本科文化程度,人民教师,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镇**路,现住地为湖南省安仁县**楼小区**栋**单元**室,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了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8月7日至2020年8月21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21日至2020年9月2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23时17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凡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从安仁县**镇**路盐业公司方向左转弯掉头驶往安仁县城关镇八一中路人民法院方向,当车辆行驶至安仁县**镇**路妇幼保健院门前路段时,陈某某酒后驾驶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倒地侧滑并刮撞凡某某驾驶的车辆,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陈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凡某某以为是轮胎漏气未下车直接驾车离开现场。经安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体认定:凡某某越过中心双黄线左转弯掉头以及未立即保护抢救伤员,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某酒后以及未戴安全帽驾驶机动车辆,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2020年5月3日凌晨4时许,凡某某经传唤至安仁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凡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凡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某家属20万元人民币。陈某某的老婆陈知妹对凡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凡某某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院认为,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凡某某系初犯、偶犯、过失犯,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家属200000元人民币,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矛盾得到有效化解。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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