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一部刑不诉〔2020〕135号
被不起诉人凡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委**七里**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8日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00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凡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东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路**屯立交桥下行匝道路段时,被路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凡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93.2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危险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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