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新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凡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21977********,汉族,无文化,系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镇**村**。2020年3月2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凡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于2020年10月3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30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3月1日上午8时,趁被害人张某某在国外家中无人,犯罪嫌疑人宋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窜至北台四十五中学对面被害人张某某住宅处,二人跳墙进入院内,之后用砖头砸坏窗户,而后从破坏的窗户处进入室内盗窃得多条大重九、和天下香烟和四瓶“茅台”酒。之后二人携带所盗烟酒到东一路35号楼犯罪嫌疑人凡某某所经营的东北特产门市进行销赃,凡某某在利益的驱动下,未对二人身份信息登记,以6000元人民币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将二人所盗窃财物收购。
2020年3月5日至9日期间,在犯罪嫌疑人宋某某伙同陈某某三次入室盗窃张某某家住宅后,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又单独四次入室盗窃张某某家住宅,盗得茅台、芝华士、拉菲、红酒等大量名贵酒及鞋、皮带、衣、裤等大量名贵服装及适马照相机镜头一个及化石、摆件、鹿茸、普洱茶饼等其它多种贵重物品。其中22瓶图兰十字酒堡红葡萄酒以920元人民币的价格销赃给犯罪嫌疑人凡某某,大量茅台、人头马X0等名酒及名贵服装、茶叶等赃物以20余万元价格销售给犯罪嫌疑人石某某和冯某某二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认定凡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凡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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