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资检环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凡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资兴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28021967********,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资兴市**镇**村**组,家住资兴市**镇**街上,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资兴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兴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凡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现已审查完毕。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3-16日间,被不起诉人凡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先后在资兴市州门司镇下坪村“天子坳”山场、苏家洞村“下茅草”山场、苏家洞村“对门岭”山场等禁猎区内,分别使用禁用工具铁质猎夹、使用捣毁巢穴的禁用方法共非法捕获“冬茅老鼠”3只。同年12月17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凡某某在资兴市**镇**街上欲将非法猎获的该3只“冬茅老鼠”出售时被资兴市森林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凡某某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物种为中华竹鼠,保护等级为国家“三有”(既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另查明:资兴市森林公安局已扣押被不起诉人凡某某持有的铁制猎夹1个、取保候审保证金2000元;资兴市森林公安局已将本案扣押的3只中华竹鼠依法放生。
本院认为,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悔罪表现明显,认罪认罚,积极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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