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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凡某甲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泗检二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凡某甲,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49********,中共党员,汉族,初识字,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凡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凡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0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凡某甲驾驶一辆二轮电动车,沿泗县**镇**村**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村**桥处时二轮电动车摔倒,造成车辆损坏、被不起诉人凡某甲受伤、二轮电动车乘车人丁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凡某甲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丁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死亡。

被不起诉人凡某甲于2020年7月28日经泗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凡某乙、凡某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泗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凡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被不起诉人凡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凡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凡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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