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区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凯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011986********,维吾尔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村**组**号,务农,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日03时50分,被不起诉人凯某某醉酒驾驶新K*****号小轿车,沿高昌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事故地点与道路西侧护栏相撞。
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2019)第3278号乙醇成分检验报告书显示:被不起诉人凯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4mg/100ml。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书证,程序性证据等。
被不起诉人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酒精含量较少,未造成严重后果,初犯,偶犯,认罪悔罪。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情节轻微,认罪悔罪,经我院审查研究,决定对凯某某不起诉。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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