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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刀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刀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86********,傣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镇**路**号**栋**号,现住景洪市**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刀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3时32分,被不起诉人刀某某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景洪市**道**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刀某某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9.1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刀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刀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刀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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