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刀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92********,傣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县**乡**组**号,现住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刀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被不起诉人刀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微型轿车沿昆磨高速由景洪方向驶往普洱方向,01时许,行驶至昆磨高速513公里500米上行线勐养服务区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刀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定量为142.29mg/100ml。
本院认为,刀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且刀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刀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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