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140号
被不起诉人刀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99********,傣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景洪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9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刀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05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刀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力帆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000904)在景洪市宣慰大道景咏饭店前路与在此处掉头的刘某某驾驶的一辆云******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刀某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刀某某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9.5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刀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起诉人刀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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