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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刀某某盗窃案)_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刀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汉族,文盲,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11954********,家住文山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文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5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25日释放。经文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云南省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刀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15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刀某某到文山市**街道办事处**营销中心内喝水,其在喝水之后将胡某某放在该营销中心大厅桌子上的一部Red摩登明红色OPPOA91手机盗走。经鉴定,胡某某被盗手机价值1650元。文山市公安局民警于2020年5月10日15时20分许抓获被不起诉人刀某某,在其的带领下,民警在刀某某位于**村**号家中内查获被盗手机。被盗手机已依法发还被害人胡某某。

本院认为刀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时已年满六十五周岁,到案之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刀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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