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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刁某乙妨害公务)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235号 

被不起诉人刁某乙,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9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1月9日以情节轻微不批准逮捕刁某乙,同日,公安机关对刁某乙采取取保候审措施。2020年1月8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刁某乙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刁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4月29日,深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标西乡街道办负责国有农业用地***-***的林相改造工程。被不起诉人刁某乙挂靠在**公司,涉案工程实际由刁某乙承包经营,主要负责对涉案山林进行林相改造。2012年6月,合同期满后,街道办尚未付给刁某乙剩余30%工程款143993.76元。后刁某乙即在涉案林地上种植果树,经营果园,并安装了集装箱2个、活动板房1个。刁某甲为刁某乙的亲生兄弟,与刁某乙一同经营管理果园。2018年10月许,街道执法部门告知其行为属占有国有林地,要求刁某甲、刁某乙等人搬离涉案场地。2018年11月7日、11月12日,深圳市宝安区土地规划监察局两次要求刁某甲、刁某乙拆除集装箱及活动板房,无果。2018年12月5日,宝安区西乡街道办综合执法队会同经科办、人武部(应急分队)、流塘派出所、富华社区等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对国有农业用地***-***进行联合执法,由执法人员刘某甲带领西乡街道办应急分队的队员开展执法活动,对涉案林地上的违法建筑进行拆除。在执法过程中,刁某甲、刁某乙不同意撤离遂与执法人员发生冲突。期间,刁某甲、刁某乙对执法人员进行踢打及撕咬,其中刁某乙用脚踢了执法人员陈某某的生殖部位,刁某甲咬伤了执法人员任某某的胸部位置,另有执法人员刘某乙、邹某某、张某某身体受到损伤。经鉴定,任某某、邹某某、刘某乙所受损伤属轻微伤;陈某某、张某某所受损伤未达轻微伤。2018年12月12日,西乡街道人民武装部及被害人张某某、胡某某、任某某、刘某乙、陈某某出具谅解书,本案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刁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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