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什检一部刑不诉〔2020〕250号
被不起诉人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82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住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镇**村**组**号,2019年4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什邡市公安局依法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刁某某驾驶川F*****小型汽车行驶至天目山路(新车站对面)处时被执勤民警挡获,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被不起诉人刁某某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其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109.8mg/100ml,民警遂将其送至什邡市第二人民医院抽血送检。
2019年4月16日,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被不起诉人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96.7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刁某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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