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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刁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故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61989********,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20时许,刁某某驾驶晋T*****号小型轿车沿故城县小刘孝子村南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养殖场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刁某某进行检测,结果为96mg/100ml,随后刁某某被民警带至故城县中医院进行血样采集。刁某某的血液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结果为125.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驾驶证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故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被不起诉人供述,光盘壹张等。

本院认为,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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