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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刁某某危险驾驶案)_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象检刑不诉〔2020〕741号

被不起诉人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21989********,汉族,****,农民,户籍地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5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5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刁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B*****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县石浦镇兴港路57号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对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68mg/100ml。随后抽取血检,经鉴定,确认在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0mg/100ml。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接警单详情、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单、提取血样登记表、现场查获及血样提取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到案经过;

2、被不起诉人刁某某供述与辨解;

3、理化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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