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72********,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路**号。被不起诉人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刁某某饮酒后驾驶苏CC****灰色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沿淮海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萧县龙城镇“瑞豪小区”门前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13.5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刁某某于2019年4月22日被萧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刁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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