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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刁某某寻衅滋事案)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刁**,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新野县****。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7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刁**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0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为查明案情,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新野县王集镇王集村二组村民王**与王**系同村邻居,两家屋后为二组集体所有的一块空地(寨墙)。

2019年8月19日,王**将其老宅子以6.6万元卖给王**,约定卖给王**的宅基地包括房屋后的一块空地,并承诺施工期间和邻居发生边界纠纷由王**负责。被告不起诉人刁**、王**夫妻在得知王**将该片空地出售后,遂联系其二哥王**一家人回来商量,8月21日下午,王**及妻子赵**、儿子王**和王**从县城回到王集王**家商量此事,16时许,犯罪嫌疑人王**、王**、刁**、赵**、王**、王**一起到王**家院内(房屋已拆),与王**商量两家边界,后王**、王**、赵**、王**、王**五人与王**又到未拆的偏房内,与王**共同生活的匡**要跟随入内被赵**阻止,最后王**在王**等人写的字据上签名、按指印,承认王**院墙以东是王**所有,并留出50公分搭架。因此导致王**与王**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法履行,当天晚上,王**与王**、王**及王**的儿子王**一起商量王**老宅子一事,在商量过程中,现场人员埋怨王**不该与王**签边界“证明”,最终商定,王**只盖两间房子,王**退还一半售房款。8月22日上午,王**反悔与王**所签订的宅基地边界证明,王**组织人员放线准备重新建房,王**再次打电话让王**一家回来,王**、王**、王**到达现场后与王**说宅基地的边界问题,刁**开始拔放线的橛子、阻挠施工,王**随手拿起一把铁锨砸到刁**的头部,致刁**晕倒在地,王**拨打110电话报警,王**离开施工现场。9时35分,王**来到一超市购买一瓶白酒, 9时42分,王**又到乡政府门口的农资门市购买“敌草快”农药一瓶,9时44分,王**在乡政府门口喝下农药后进入乡政府院内,而后进入王集派出所院内大喊“我杀人了,你们管不管”,9时48分,王**返回乡政府门口,喝剩下的农药和白酒,9时50分,王**再次进入王集派出所,9时55分,王**在走出派出所时倒在派出所门口处,11时4分被王集乡卫生院医务人员带走治疗。8月22日19时转入南阳市中医院治疗,8月23日1时9分治疗无效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新野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刁**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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