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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刁某某寻衅滋事案)_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刑检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刁某某,男,1970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8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淮安市淮安区********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9月被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3月被原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05年6月被原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不起诉人刁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5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4月1日重报;2020年4月14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5月14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4日,赵某某与妻到被不起诉刁某某在本区施河镇的金阳光KTV索要欠款时,双方发生口角,刁某某遂打了赵某某一巴掌。后经施河派出所到场协调,以简易治安纠纷调解处理。

2、2018年6月间,吴某某到被不起诉刁某某在本区平桥镇家中索要欠款时,双方发生口角,刁某某遂用塑料盆、拳头击打吴某某。后经平桥派出所到场调解处理。

3、2017年4月13日,张某某到被不起诉刁某某在本区施河镇的金阳光KTV索要工程欠款时,双方发生口角,刁某某遂打了张某某一拳。后经施河派出所到场协调,以简易治安纠纷调解处理。

4、2016年8月17日,王某某到到被不起诉刁某某在本区施河镇的舞厅索要欠款时,双方发生口角,刁某某遂用铁丝抽了王某某后背一下。后经施河派出所到场协调,以简易治安纠纷调解处理。

本院认为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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