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刁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03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市**区,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南湖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刁某某在嘉兴市火车站公交站台附近因琐事与被害人周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打架,刁某某用拳打方式造成被害人右侧尺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刁某某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被不起诉人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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