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芗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刁某某,男,1953年**月**日生, 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53********,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 出生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镇**行政村**,现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后面一出租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7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单位依法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刁某某在漳州市芗城区新浦路与悦港路岔口路段清扫路面时,盗走停放于此处一辆橙车出行共享电动车的锂离子电池盒(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3370元)。案发后,已追回赃物并归还被害单位,被不起诉人刁某某已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本院认为,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单位且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芗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