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刁某某诈骗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公诉刑不诉〔2019〕163号

    被不起诉人刁某某,女,196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02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嘉峪关**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嘉峪关市**街区**号楼**单元**号,现住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嘉峪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期间,张某某伙同其母亲刁某某虚构张某某现役部队军官身份,以和梁某某谈恋爱取得被害人梁某某、任某某信任。后张某某编造调动部队工作、搞房地产失败、在新疆贩菜需要钱等理由,诈骗梁某某约234706元。且张某某指使刁某某编造为其调动部队工作需要钱的借口,由刁某某从任某某处骗取29万元。所得钱款被张某某参与网上赌博挥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嘉峪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刁某某不起诉。

本案涉案财物苹果XS MAX手机一部随案移送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5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