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9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县,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号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9日、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刁某某系天津市滨海新区**卖行员工,2018年6月4日,刁某某委托韩某某为张某某办理牌照为津K****5汽车质押手续,质押款80000元人民币,质押期限至2018年8月4日。2018年7月,因刁某某用钱,通过王某某将该车转质押给陈某某,期限半个月,质押金额20000元人民币,刁某某于7月26日偿还陈某某质押款,并通过王某某找陈某某要车,陈某某以违约等理由,找刁某某要钱,后刁某某于同年8月、9月又付给陈某某14000元人民币,但陈某某始终未还车。2018年10月8日,张某某偿还质押车款78500元人民币,刁某某告知张某某质押款系“大亮”出借,并找他人冒充“大亮”与张某某通电话称:车在市里大库,一个小时后去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油田取车,张某某便偿还质押款,但该车始终未归还给张某某。后刁某某如实告知张某某车被其转押的事实。
另查明,陈某某收到刁某某还款后并未归还该车,并多收取刁某某14000元人民币,且于 2018年9月7日将该车通过耿某某转押给纪某某,获款60000余元人民币。刁某某还款后一直向陈某某索要该车,至2018年10月,陈某某承诺将车开回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油田,但至今未归还该车。现该车在纪某某处。
本院认为,刁某某的上述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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