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刁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小区**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刁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被不起诉人刁某甲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号牌小型汽车,搭乘妻子闫某某、女儿刁某乙,由通江县诺江镇城区向诺江镇天井村方向行驶。17时50分许,当该车行驶至诺江镇城北村四社(小地名:弯弯里堰塘)路段时,驶出道路右侧坠入堰塘,致使闫某某溺水死亡,刁某甲、刁某乙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通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闫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溺水死亡。经通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刁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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