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不诉〔2020〕136号
被不起诉人刁某甲,曾用名刁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05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街**号楼**单元**室,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花园**号楼**单元**室。1994年9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9年9月28日假释释放;2012年5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2012年7月31日至2014年7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7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刁某甲到本市天桥区北坦小区纺织街9号楼7单元103室寻找其前妻王某某未果,当晚在该处过夜。9时许,被害人史某某进入室内拿取物品,刁某甲无故持刀捅刺史某某,致史某某左上肢、头面部多处受伤,愈后留有皮肤瘢痕长度累计15厘米以上,经法医鉴定,史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公安机关立为刑事案件后,于2020年5月14日电话传唤刁某甲到案。
2020年9月30日,刁某甲在本市天桥区青年居易小区1号楼4单元101室自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刀子一把;2.书证:病历,死亡户口注销单,出警记录,案发现场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窦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5.被不起诉人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辨认笔录:刁某甲辨认史某某、作案地点、作案工具的笔录,史某某辨认刁某甲的笔录;8.视听资料:讯问刁某甲的录音录像。其中,死亡户口注销单、窦某某的证言等证明刁某甲于2020年9月30日在本市天桥区青年居易小区1号楼4单元101室自杀死亡。
本院认为,刁某甲已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不起诉。因此,决定对刁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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