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献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刁某甲,曾用名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06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乡**村,住本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5月28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1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17时许, 在献县**乡**村刁某乙家中,被不起诉人刁某甲与被害人刁某丙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厮打在一起,厮打过程中,刁某甲将刁某丙的面部打伤,经献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刁某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刁某甲赔偿了刁某丙的经济损失并得到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取的被害人谅解,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决定对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献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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