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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刁某甲盗窃案)_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醴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刁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88********,汉族,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醴陵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醴陵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刁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刁某甲(系******患者,作案时属完全刑事责任)由于最近手头没钱,便独自一人骑摩托车到**村施某某家,刁某甲通过攀爬方式进入到施某某家中二楼坪上,再以暴力踹门方式进入到施某某家中的二楼一卧室,对该卧室的床头柜和茶几下的箱子进行翻看,最后在茶几上找到一包芙蓉王(价值25元人民币)装进口袋,后刁某甲在厨房和3楼简单查看了一下,均未发现有价值的东西,就在刁某甲准备逃跑的时候,施某某回到家中,刁某甲被施某某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作案现场照片、疾病证明书、住院病案、心理疾病专家诊断系统报告单、收条、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2.证人刁某乙、李某某、叶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施某某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及时退赔被害人损失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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