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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刁某甲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雨检诉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刁某甲,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625199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修车,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街**号**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村**号)。被不起诉人刁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刁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不起诉人刁某甲的妻子祁某某(另案处理)和母亲张某某(已判决)为骗取南京市雨花台区征收拆迁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雨花台区拆迁办)大病困难补助款,在刁某乙(已判决)处购买伪造的南京市第一医院门诊疾病诊断书二份,并告知被不起诉人刁某甲,后由张某某上交至雨花台区拆迁办。同年8月,被不起诉人刁某甲签署拆迁补偿协议,并获得大病困难补助款人民币2万元。

被不起诉人刁某甲于2019年10月25日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全部退还犯罪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病历材料、拆迁协议审批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胡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辨认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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