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刑某某危险驾驶_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甲,曾用名邢某乙,男,199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01041991********,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现住址兰州市西固区**大厦**室,2020年12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杨书龙,甘肃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25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7日12时左右,被不起诉人邢某甲与朋友马某某在兰州市七里河区西站火星街“啤酒先生”酒吧喝酒后,由其朋友廖某某驾车将二人带到西固后继续吃饭、喝酒至次日2时许,廖某某、马某某离开。2时27分许,邢某甲酒后驾驶甘A*****号灰色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沿兰州市西固区福利一街由南向北行驶至玉门街丁字路口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固大队查处。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4mg/100ml。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邢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1.92㎎/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查获经过及照片、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兰)公(司)鉴(毒物)字【2020】1356号检验报告、证人廖某某证言,被不起诉人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