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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刑某某寻衅滋事案)_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林院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4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镇**村**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单元**楼**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4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林格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审查后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4月3日重新移送。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21时许,在和林格尔盛乐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丹岱祥苑小区附近,被不起诉人邢某某酒后从饭店出来,与同伴等候车期间,恰遇小区广场十七、八名妇女跳广场舞,被不起诉人邢某某走进妇女中间无理取闹,随意抓探、搂抱、辱骂妇女,踢踹音箱并引发其他事端,情节恶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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