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甘检一部刑不诉〔2020〕130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31973********,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族**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族**旗**村。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上午10时许,杨某某、邢某某在甘南县**大桥南侧水域,二人使用自制捕捞网进行捕鱼活动。经甘南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测量网具0.7厘米。经甘南县水务局复核,杨某某、邢某某捕鱼地点系诺敏河河道内属于自然水域。
本院认为,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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