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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刑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甘检一部刑不诉〔2020〕130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31973********,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旗**村。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邢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上午10时许,杨某某、邢某某在甘南县**大桥南侧水域,二人使用自制捕捞网进行捕鱼活动。经甘南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测量网具0.7厘米。经甘南县水务局复核,杨某某、邢某某捕鱼地点系诺敏河河道内属于自然水域。

本院认为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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