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19〕2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2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现住民勤县**镇**街**巷**号。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甘H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民勤县城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民勤县北街小学天桥路口处时被民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因其醉酒程度较低,犯罪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实际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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