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6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范玉彪,河北宝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13时左右,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民警根据下花园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令在“超市发”内采集人员信息。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进入超市未提供联系电话,民警告知其不得进入超市,刘某某因此对执勤民警进行谩骂。民警多次警告其戴好口罩,并警告其行为已妨碍执行公务,刘某某依然没有停止其行为,继续对民警谩骂并和民警发生肢体冲突,后被民警当场制服。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但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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