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赣******号牌小型汽车在本市高新区艾溪湖北路行驶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81mg/100ml,后经江西开元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0.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酒精检测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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