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蒸检公诉刑不诉〔2019〕15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06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及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街道**社区居委会***号**栋**单元**户。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9月17日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16日、10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下旬,被害人刘某甲经肖某乙介绍,帮助沈某某在赌博网站从事“收单”(收款)工作,由刘某甲提供微信收款二维码给刘某乙(被告人沈某某工作室员工)。刘某乙具体操作,被害人刘某甲微信账户收到款项后转给刘某乙。被告人沈某某在被害人刘某甲收款总金额中抽取部分提成,作为给刘某甲的报酬。后刘某甲认为收单工作提成过低,便趁机将收单所得的13000元钱据为己有,并将其中的9700元钱用于偿还肖某乙的债务。2019年3月9日下午5点左右,沈某某纠集肖某甲等七、八名青年男子,在衡阳市石鼓区**三楼溜冰场找到被害人刘某甲,对刘某甲进行殴打、恐吓,并强行带至衡阳市石鼓区**世界楼上**房间,向其讨要13000元。因刘某甲无力偿还,沈某某便要求刘某甲将肖某乙约出来,找肖某乙退还其这13000元钱。之后双方约定好2019年3月9日晚上10时在衡阳市蒸湘区**厂见面。被告人沈某某怕见面后打架吃亏,便纠集肖衡喜、肖某甲、刘某丙、李某某、袁某某、伍某甲、薛某某、刘某乙等十余名男子前往衡阳市蒸湘区**厂,与肖某乙一方见面。当天晚上11时许,肖某乙则纠集赵某某、梁某某、肖某丁几人前往衡阳市**厂中国工商银行与**厂足球场之间的路边,沈某某等人见面。双方因协商不成发生冲突,沈某某等人动手殴打肖某乙等人。之后被告人沈某某指使肖某甲将肖某乙一方人员带走。刘某丙、肖某甲将肖某乙一方一名男子带上了车。此时,联合派出所民警驾驶警车赶到。被告人沈某某一方看见警车便四散逃离,赵某某便趁机用刀将刘某丙捅伤,事后将该刀丢弃在路边,刘某丙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衡阳市云集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丙的伤情为重伤二级;经衡阳市仁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的伤情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丙是在肖某甲达到**厂附近后,其随后赶到,其尽管有动手帮助沈某某拉扯殴打对方的行为,其行为已经涉嫌聚众斗殴罪,但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且其自己被对方捅成重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蒸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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