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乙串通投标案)_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公诉刑不诉[2018]4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7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大汾镇**村**段**号,现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大汾镇**村**段**号。2018年1月24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龙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14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3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乙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5日,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受赣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委托,发布2017年赣州市中心城区亮化工程灯光秀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简称“灯光秀项目”)公开招标公告,项目预算金额5622.637万元。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某某同其公司员工刘某甲、刘某乙,联系深圳***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照明有限公司、广州**灯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家公司,投标灯光秀项目。

在此过程中,经彭某甲居中联系,刘某甲、刘某乙将灯光秀技术参数及评分办法给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高某某制定招标文件;刘某乙将深圳***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意向告诉彭某甲。同时,邱某某确定三家公司各自的报价后,让公司彭某乙给上述参与投标的公司制作投标文件。最终,深圳***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5493.147万元中标价顺利中标该项目。

2018年1月23日,龙南县公安局依法传唤刘某乙,其到案后对其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2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