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桂检公诉刑不诉〔2018〕8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11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现住郴州市北湖区**路**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7年4月7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阳波,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乙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5月10日至6月9日、自2018年7月4日至8月3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8年4月28日至5月13日、自2018年8月25日至9月8日)。
桂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6月,郴州市**电视台要将五盖山电视发射台的上山道路进行水泥硬化(以下简称五盖山工程),犯罪嫌疑人刘某乙所在的湖南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该项目的工程设计单位。犯罪嫌疑人刘某乙、段某甲及段某乙三人想承建该项目,为减少竞争,就利用刘某乙设计者的优势在工程招标公告拟定中设定投标人资质要求,大大减少了符合资质要求的投标单位。之后刘某乙、段某甲出资借用湖南**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及**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的资质报名参与了该项目投标。
同时,杨某某、陈某某、刘某甲合伙想承建该工程项目,并借用**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资质报名参与了该工程的投标。为了确保中标,杨某某、陈某某找到刘某乙、段某甲协商,并以25万元的价格从刘某乙、段某甲处购买了*乙公司、*丙公司参加五盖山工程投标的“报名单”。另外,杨某某、陈某某还从龚某某处购买了梅州市**建设集团公司的“报名单”。
2015年下半年,在工程招标要求提交投标书时,杨某某、陈某某、刘某甲商量串通他们控制的参与投标公司的标书报价,并确定由*乙公司来中标。之后,杨某某、陈某某等分别联系*乙公司、梅州**公司、*甲公司确定了的三公司投标书中的投标价格(*丙公司因故退出),并在2015年11月27日提交了投标书等相关资料。2015年12月4日,五盖山工程由*乙公司以6895592元的价格中标。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桂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刘某乙实施了串通投标报价或与招标方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合法利益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乙不起诉。
本案刘某乙被扣押的人民币12万元,由暂扣机关桂阳县公安局移送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9月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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