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阳检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乙,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4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陕西省合阳县**镇**村*组***号,现住合阳县**镇***小区*号楼*单元*楼*户。2020年12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合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乙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乙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蓝色“雅迪”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县**镇**路***1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现场检测,酒精含量为91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县医院抽血取样,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乙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4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刘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次犯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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