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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乙寻衅滋事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23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乙,男,196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370212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村**号,住青岛市城阳区**村**房**号楼**单元**户。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涉案人员刘某甲、胡某某等人借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资质投中标青岛市高新区**公园**段绿化养护工程。中标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工程不得转包、分包为由,自行组织人员施工。刘某甲等人认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违背约定,指使安排被不起诉人刘某乙等人阻挠**园林绿化有限施工。后经青岛市城阳区**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调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支付给胡某某赔偿款84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乙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乙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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