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26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底起,刘某甲(另案处理)先后在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范湖少羊西村一花木场和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华盛圆坊茗荟北侧花木场内开设赌场,提供场地、赌具等供多人参赌从中抽头渔利,同时雇请方某某(另案处理)在赌场内保管香烟、水等物资,安排人员在赌场附近望风,并制定在赌场内放数的获利规则为赌场的经营提供资金便利。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乙在上述赌场内按照刘某甲制定的规则放数并从中获利。2019年11月21日,民警去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华盛圆坊茗荟北侧花木场内抓获被不起诉人刘某乙、刘某甲、方某某和多名参赌人员,并缴获赌具、赌资一批。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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