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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乙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9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住金田乡**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于次日对其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0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乙伙同刘某甲,每人拿着一把菜刀进入被害人尹某某所住的花果园Q区*栋*单元**号房的家中,将尹某某砍伤。经贵州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尹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刘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乙系初犯、偶犯,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乙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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